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发布时间:2025-01-04 16:21 浏览量:267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保险合同》(财会〔2020 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  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3 号, 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  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  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  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  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 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 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保险合同》 的企业在 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 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等有关规定,作为会 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 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  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   或有事项》(财会〔2006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  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  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或有事项》有关规  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 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 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 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 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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