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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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 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问:甲公司持有某大厦写字楼(含玻璃幕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将大厦和玻璃幕墙总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计提折旧30年。大厦建造时间早,原有的玻璃幕墙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脱落风险。考虑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改造支出预计1亿元,预计2×25年完工。甲公司认为改造后的大厦消除了玻璃脱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长了大厦的使用寿命,拟将大厦的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玻璃幕墙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大厦资产原值。甲公司是否应当变更大厦的折旧年限?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改变,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玻璃幕墙更新改造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若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玻璃幕墙的账面价值。同时,甲公司应对大厦主体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大厦主体确因玻璃幕墙更新改造延长了使用寿命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公司应根据大厦新的预期使用寿命调整剩余折旧年限,而不能仅依据发生玻璃幕墙改造直接认定折旧年限发生变更。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7日    
    时间:2025-06-20 09:44
  • 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时间:2025-06-20 09:44
  • 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答: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了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2)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3)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4)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5)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预计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   (二)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2)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例如,企业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企业运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企业授权外部单位使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从而赚取收入等。   (三)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这一条件通常可分为下列情形:(1)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2)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3)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企业应当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3)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4)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   (五)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用资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2)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3)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时间:2025-06-20 09:44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实施问答
    问: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补缴2×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甲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事项构成前期差错。该差错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对于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还是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从而将补缴税款计入2×2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并参考应用指南,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判断前期差错是否重要时,应综合考虑该项差错对差错发现当期及其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该差错虽然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是对于甲公司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作为前期比较数据的2×23年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时间:2025-06-20 09:44
  •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实施问答
    问:企业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何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参考应用指南,企业的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企业应将预计在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其余计入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列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金额,则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时间:2025-06-20 09:44
  • 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时间:2025-06-20 09:44
  • 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问: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答: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一起评估能得出类似评估结果的,企业可以将这些合同一起评估。    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反映未来现金流量所有可能结果的情景(但无须识别每一可能的情景)并基于这些情景下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而非最好或最坏情景进行评估。企业评估各情景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以及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中源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的金额、现值和各情景的概率时,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确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预计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时间:2025-01-10 20:38
  • 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答: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定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1)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则仅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既不能分开定价,也不能分开销售,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2)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同时失效。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不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不导致主险失效,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但附加险失效未必导致主险失效,或者合同中的附加险失效导致主险失效、但主险失效未必导致附加险失效,则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导致主险失效,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3)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是否相互依赖。如果合同中的主险或附加险不可单独计量,即企业无法在不考虑另一保险成分的情况下计量主险或附加险(如保险合同约定主险与附加险共享保额),则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相互依赖,即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对于同时包含多项主险和(或)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合同中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进行综合判断。企业确定分拆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不应当有不符合以上任一项分拆条件的情况。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时间:2025-01-10 20:38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 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  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3 号, 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  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  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  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  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 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 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 二 )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 的企业在 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 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 )等有关规定,作为会 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 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  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  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  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  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 “ 主营业务成本” 、 “其  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 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 二 )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 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 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 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 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
    时间:2025-01-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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