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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准则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8号——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9号——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识别和应对财务舞弊,推动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8号——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9号——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8号——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9号——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月7日
    时间:2025-01-24 09:58
  •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财会〔2024〕2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财会〔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作为提升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就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坚持村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坚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农村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   (一)明确组织方式。村级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规范代理服务。村级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三)明晰职责分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四)强化财务公开。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村级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村级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六)引入中介机构。各村级组织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接受所辖村委托,为其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并将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作为选聘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中介机构负责的本村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八)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九)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村级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村级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各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农村财务、会计、审计、税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十二)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及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等。要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的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十三)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农村会计、财务问题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十四)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创新农村财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在培养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引导财会人员扎根基层,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性。   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管理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广泛了解村级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的方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分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31日
    时间:2025-01-21 20:16
  •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统筹谋划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自律监督工作,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2024年12月30日
    时间:2025-01-17 16:47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川财规〔2024〕8号   省级有关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现代化建设能力,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现代化建设能力,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工作融入注册会计师行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的贯彻落实,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从业人员,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夯实党建基础工作。全面落实行业党建责任,细化党建责任指标,强化党建责任考核,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一肩挑”“党建入章”“双培工程”,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重大业务决策。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党建提档升级,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双促进、共提升。 (三)强化统战群团建设。抓实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贯通“发现、培养、推荐、使用”环节,支持行业代表人士立足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坚持统战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凝聚政治共识,汇聚行业力量。加强行业团的组织建设,引导行业青年听党话、跟党走。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廉洁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推动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深化。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建立行业纪检机构,建强会计师事务所纪检队伍。完善行业党员从业人员违纪违规联动处置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理的党员从业人员,进行党内追责问责。 二、服务行业发展 (五)优化事务所选聘机制。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推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专业服务的价值认可度。协同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会计中介服务平台,为川渝地区相关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非政府采购会计中介服务交易信息共享服务。修订完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综合反映、科学评价事务所发展水平,探索分类分领域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定期公布评价结果,为委托人提供参考依据。 (六)支持行业做强做优。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引导优化行业市场结构,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争先进位,推动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全国综合排名百强。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转制进程,支持开展强强联合、实施兼并重组。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品牌意识、做精做专,着力培育一批区域市场和细分领域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引领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七)拓展行业服务领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结合自身优势,拓展行业新业务、服务行业新领域,逐步提升非传统鉴证业务占比。推动加大购买会计专业服务力度,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领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助力完善治理、提升管理和防控风险。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发挥执业监督作用,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鼓励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保执业质量的情况下积极服务资本市场,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等。 (八)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依托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数字化共享平台,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推动提升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强化行业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处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九)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综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事务所进行实质统一管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以质量至上和风险可控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积极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警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探索实施行业集中投保,增强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 (十)提升服务行业能力。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科学设置专门(专业)委员会,丰富拓展技术支持、权益保护、数字化转型等管理服务功能。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督促引导作用,履行行业财会监督职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畅通行业“进出”通道。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构建会计师事务所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市场生态。加强协同配合,对拟任股东(合伙人)申请严格执行职业道德、专职执业等审查,规范优化注册会计师转所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对不符合执业条件、未履行必要程序出具大量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坚决撤销(注销、吊销)执业资格;对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未履行必要程序出具大量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坚决依法依规撤销(注销、吊销)执业许可。 (十二)探索建立负面积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情形,合理设置负面积分事项和扣分标准,实施动态负面积分管理,对积分达到预警线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发展。 (十三)抵制恶意低价竞争。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树立专业服务形象,以质量赢取客户。畅通恶意低价竞争举报投诉渠道,重点关注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事务所,对不正当低价竞争事务所实施严格监管。引导建立以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规则,优化营商环境,改变“唯价格论”取向。 (十四)强化行业监督检查。依托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监管的数字化、信息化。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务所,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分配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联合监督机制,坚决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压实委托人责任。督促委托人依法依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不得非法干预审计业务结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部门联动,依法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泄露传播涉密敏感信息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慑。 四、加强人才培养 (十七)深化基础人才建设。在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上下功夫,开展校园推介、与高校战略合作,支持积极参与优化完善高校会计财务相关课程,提升行业影响力、吸引力。支持行业协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考试,对新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格、会计审计类专业博士学位等,并在省内事务所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八)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培养更多专业扎实、技术过硬、品德优良的行业高端人才,加大“注册会计师类”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力争到2027年底,新增培养“注册会计师类”高端人才100人。建立行业高端人才档案数据库,健全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制度,打通人才培养使用路径,推动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行业高端人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建言献策,为现代化建设当好参谋助手。 (十九)强化行业人才保障。推动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提高非股东(合伙人)执业人员分配权重。优化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政策,协调推动行业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租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持续优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国家部署,探索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衔接。 (二十)探索“大所”牵“小所”机制。组织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结对帮扶”,强化横向纵向协同执业,促进执业人员互动交流,增强执业人员整体专业胜任能力。 五、严格行业自律 (二十一)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建立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开展常态化约谈、提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进行专项自律检查。通过丰富监管工具,增加责令内部问责、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加大自律惩戒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从业人员规范执业。 (二十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员诚信档案通报与查询机制,将诚信信息与年度综合评价、评级、参与招投标项目等挂钩,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十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培训,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循,坚持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并重,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切实推动职业道德守则落到实处。 六、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相关措施,共同推进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深入调查研究,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解决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形成共促行业发展合力。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加强对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着力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时间:2025-01-16 18:12
  •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应用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应用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8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深入了解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特性,助力会计师事务所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公共部门专委会开展了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实务应用指引的研究工作,并编制了《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应用指引》(见附件)。该指引已经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供注册会计师学习和参考。    若本指引内容与现行审计准则及其指南、或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以审计准则、指南及相关规定为准。在使用本指引过程中,如遇问题,敬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应用指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部门和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应用指引.pdf   
    时间:2025-01-10 20:38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需要特别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债务重组,政府补助,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其交易,终止经营,报表编制等领域的下列重点: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关于数据资源。    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结合不同类型数据资源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相应的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不应确认为资产。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四)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1.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2.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五)关于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3.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债务重组。    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会计处理。    (七)关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特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应当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汇总信息进行披露。    (八)关于金融工具。    1.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时,企业应当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恰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3.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综合判断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对于企业补缴的税款、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前期预计数的差额等,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调整,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等信息。    (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表决权的结构化主体。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统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十一)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十二)关于终止经营。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十三)关于报表编制。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相关信息,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    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年报编制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年来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等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有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严禁财务造假、粉饰包装、突击业绩等行为。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实、完整、准确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有关要求,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规定,做好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披露、轮换等工作,依规及时披露审计机构聘任、履职等有关信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年报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审计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编财务报表或从事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全流程审计职业怀疑,业务承接及保持时应充分评估客户诚信状况,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企业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等风险,重点关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错报的领域,重点关注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工程施工、集团审计、境外业务等业务,重点关注虚构收入、会计操纵、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异常的,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沟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要求,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注意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切实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发和应用数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公开数据的整合利用,提升对企业财务造假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各地方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宣传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大对企业财务造假、有关机构配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建议等,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报告。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实施部门间年报通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同配合力度,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年报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切实压实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者主体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其他单位有关责任。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6日
    时间:2025-01-10 20:38
  • 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2号)——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号:浙注协〔2025〕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执业水平,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了舞弊风险识别与应对专业研究工作,并形成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2号)——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以下简称《提示》),经两地注协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供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和参考使用。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本《提示》如有与执业准则及其指南、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其规定为准。本《提示》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后续我们将根据有关情况补充发布相关实务案例或问题解答,进一步完善本《提示》有关指引内容。 联系电话: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0571-8517957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与技术指导部,020-83063583。   附件: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2号)——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月2日 相关附件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2号) ——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pdf   下载 预览
    时间:2025-01-04 17:00
  •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4〕25号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pdf 相关文章: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2025年1月3日 来源:会计司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4年制定发布的《民非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助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为会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从规范会计核算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适应民非组织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   三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规范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民非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持续扩大,出现了很多新业务、新情况。例如,捐赠形式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和金额不断增加,出资设立其他民非组织等新事项有所增多。为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记录和反映新的业务活动,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及时修订《民非会计制度》。   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2年,我们正式启动《民非会计制度》修订,邀请多个专家团队分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奠定了制度修订的理论基础。2023年以来,就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情况深入开展调研,与来自监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处等单位充分交流,就修订内容进行了逐条研讨,对其中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印发,面向国务院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有助于解决民非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4年12月正式印发。   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八章九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十三条,主要阐述了《民非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基础、基本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六章共六十六条,对民非组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共十四条,主要对民非组织会计报表类型、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报表附注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   附录共六部分。第一部分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总说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明确了56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明确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等。   问:《民非会计制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   答:1.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一是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   二是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近年来,服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有必要确认服务捐赠形成的收入和成本。为此,增加了服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规定,即: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是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即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   五是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2.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一是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适应实务需要,我们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修订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更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二是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民非组织更加关注可用于各类项目支出的货币资金,成本法加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民非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非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没有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组织的特征。同时,我们增加相关披露要求,单独反映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三是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考虑到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我们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3.删除合并报表要求。   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目前没有对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民非会计制度》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民非会计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民非组织施行,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推动《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民非组织执行《民非会计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二是联合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民非会计制度》的培训,使民非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落地实施。三是跟踪关注《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效果。
    时间:2025-01-04 16:21
  •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的通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会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制度规定,对原《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并具体履行职责时提供实务性指导,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管理人的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注意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pdf   下载 预览  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pdf   下载 预览  财产状况报告(参考样式)附件.xls   下载  
    时间:2025-01-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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